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7號
- 聲請人
- 龍縯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祖望
- 相對人
- 徐懷鈺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假扣押事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353號、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44號裁定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聲請費用,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前經士林地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353號、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44號裁定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所提假扣押裁定書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聲請人應向「第一審受訴法院」即士林地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