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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9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96號

聲請人
一詮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妙玲
相對人
馮春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 101年度建字第 152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八十九,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相對人對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聲請人就其敗訴部分未經上訴而告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24號判決相對人之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次查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2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由聲請人預納在案,又聲請人預納鑑定費10萬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臺北市冷凍空調技師公會收據各附卷足憑,從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96,156元【計算式:(8,040+100,000)89%=96,15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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