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更㈠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更㈠字第1號
- 上訴人
- 吳育芬
莊榮兆
許榮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司法院、賴浩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吳景源因103年度國更㈠字第1號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原起訴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原起訴聲明第三項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