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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更㈠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更㈠字第1號

上訴人
吳育芬

      莊榮兆

      許榮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司法院、賴浩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吳景源因103年度國更㈠字第1號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原起訴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原起訴聲明第三項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更㈠字第1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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