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82號原 告 蔡燕國 蔡洋鵬 蔡洋鵰 蔡洋鵑 蔡洋鯨 (上五人為原告蔡李月裏承受訴訟) 李文璋 李麗芬 蘇李麗芳 劉文欽 劉文良 陳劉秀琴 李劉秀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劉琦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昭亭、李文溫、李文淨、李文正、富錦祥股份有限公司、富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臺北市政府徵收「編號01: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所核發之補償費數額。 臺北市政府徵收「編號02: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所核發之補償費數額。 臺北市政府徵收「編號03: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所核發之補償費數額。 臺北市政府徵收「編號04: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所核發之補償費數額。 臺北市政府徵收「編號23: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所核發之補償費數額。 臺北市政府徵收「編號24: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所核發之補償費數額。 說明「編號05:臺北市○○區○○段○○段000 號地號土地」與「編號31:應收土地款-出售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兩者關聯為何? 「編號41:高雄市○○區○○路○○巷00○00號3樓(含A10、B14 )之建物」,經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函覆查無課稅現值。原告應提出建物謄本或其他得供稅捐機關查核之資料;如該建物確實無從查知課稅現值,則應另行提出其他核費標準,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