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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82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郭淑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82號

原告
蔡燕國
原告
蔡洋鵬
原告
蔡洋鵰
原告
蔡洋鵑
原告
蔡洋鯨 (上五人為原告蔡李月裏承受訴訟)
原告
李文璋
原告
李麗芬
原告
蘇李麗芳
原告
劉文欽
原告
劉文良
原告
陳劉秀琴
原告
李劉秀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劉琦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昭亭、李文溫、李文淨、李文正、富錦祥股份有限公司、富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臺北市政府徵收「編號01: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

 號土地」所核發之補償費數額。

臺北市政府徵收「編號02: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

 號土地」所核發之補償費數額。

臺北市政府徵收「編號03:臺北市○○區○○段○○段000○0

 地號土地」所核發之補償費數額。

臺北市政府徵收「編號04: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

 號土地」所核發之補償費數額。

臺北市政府徵收「編號23:臺北市○○區○○段○○段000○0

 地號土地」所核發之補償費數額。

臺北市政府徵收「編號24:臺北市○○區○○段○○段000○0

 地號土地」所核發之補償費數額。

說明「編號05:臺北市○○區○○段○○段000 號地號土地」

 與「編號31:應收土地款-出售臺北市○○區○○段○○段000

 號」兩者關聯為何?

「編號41:高雄市○○區○○路○○巷00○00號3樓(含A10、

 B14 )之建物」,經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函覆查無

 課稅現值。原告應提出建物謄本或其他得供稅捐機關查核之資

 料;如該建物確實無從查知課稅現值,則應另行提出其他核費

 標準,供本院參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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