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小上字第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小上字第30號
- 上訴人
- 原鼎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建安
- 被上訴人
- 捷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煒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2 年度北小字第461 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並應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2項準用第47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103 年1 月23日提起上訴,並未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有上訴狀1 份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 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