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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1號

原告
瑞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棟
訴訟代理人
鄭博仁律師
被告
掀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金龍
訴訟代理人
王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5 月12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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