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1號
- 原告
- 瑞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國棟
- 訴訟代理人
- 鄭博仁律師
- 被告
- 掀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金龍
- 訴訟代理人
- 王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5 月12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5 月12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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