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4號
- 原告
- 吳淑惠即晟溢工程行
- 被告
- 帛鉞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塏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7日命其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以寄存送達原告收受,然原告迄今尚未補正之事實,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訴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