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4號原 告 吳淑惠即晟溢工程行 被 告 帛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塏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7 日命其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以 寄存送達原告收受,然原告迄今尚未補正之事實,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訴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