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2號
- 原告
- 啓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啟恩
- 訴訟代理人
- 林復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錦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俊魁
- 訴訟代理人
- 吳柏毅
- 被告
- 永佳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綵玉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潘怡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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