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2號原 告 啓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恩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複代理人 謝錦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俊魁 吳柏毅 被 告 永佳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綵玉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潘怡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