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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2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2號

原告
啓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恩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複代理人
謝錦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俊魁
訴訟代理人
吳柏毅
被告
永佳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綵玉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潘怡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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