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工程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36號上 訴 人 楷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財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因103 年度建字第136 號履行工程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34,9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