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正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澤永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貳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