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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5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5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正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河元
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交通部台灣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翁乙仙律師
陳誌泓律師
複 代理人
陸詩薇律師
張子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建上字第121 號給付工程款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 年5 月5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建上字第121 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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