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55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55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正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河元
- 被 上訴人
- 即 被 告 交通部台灣國道新建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吳木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