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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6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67號

上訴人
創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亞科技有限公司因103 年建字第167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肆仟玖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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