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67號上 訴 人 新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南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103 年建字第167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貳佰零柒萬捌仟肆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扣除前繳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