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67號
- 上訴人
- 新亞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長南
- 訴訟代理人
- 鄭志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103 年建字第167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貳佰零柒萬捌仟肆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扣除前繳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