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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6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67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新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南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創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分別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新亞科技有限公司、創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6 月25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均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均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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