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7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進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君 訴訟代理人 胡少森 林威伯律師 複代理人 顏漢彰律師 複代理人 郭耘豪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宇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子 訴訟代理人 林孟傑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5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