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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8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7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進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君
訴訟代理人
胡少森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複代理人
顏漢彰律師
複代理人
郭耘豪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宇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子
訴訟代理人
林孟傑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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