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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蔡世芳

  • 當事人
    進忠工程有限公司宇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7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進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君 訴訟代理人 胡少森 林威伯律師 複代理人  顏漢彰律師 複代理人  郭耘豪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宇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子 訴訟代理人 林孟傑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5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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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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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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