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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8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進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表明上揭事項,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依法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且若上訴人係對原審判決駁回其請求部份不服,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1萬6,848元(計算式:上訴人原審請求333萬3,741元-原審判命被上訴人給付81萬6,8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922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依法補正事項,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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