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1號
- 上訴人
-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忠興
- 被上訴人
- 殷實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秀珍
- 被上訴人
- 增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 萬33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75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