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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1號

上訴人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被上訴人
殷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秀珍
被上訴人
增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 萬33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75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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