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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5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51號

原告
司門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比嘉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美商仙妮雷德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得福
被告
王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才
訴訟代理人
王大任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兩造應分別補正下列資料: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資料到院,並將繕本逕行送達對造。

㈠本件除被告102年5月20日SWD第026號函(即民事起訴狀檢附之原證6)外,依民法第507條規定,有無其他催告定期被告履行交付工地之相關佐證資料?

㈡提出向「台化地毯股份有限公司」訂製採購之客房部地毯之完整契約書(應含報價單或訂購單等價目表),並說明訂製採購之單價為若干。

㈢提出向「台化地毯股份有限公司」訂製採購之客房部地毯,業經被告、業主、王朝大酒店或PCM(即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審驗合格之相關完整佐證資料(例如:廠驗紀錄、進場查驗或審驗申請單等)。

㈣原告如何證明向「江蘇開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訂製採購之走道地毯,目前尚有成品數量6,593平方公尺堆置王朝大酒店之地下室及其他倉庫?

㈤提出向「江蘇開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訂製採購之走道地毯,業經被告、業主、王朝大酒店或PCM(即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審驗合格之相關完整佐證資料(例如:廠驗紀錄、進場查驗或審驗申請單等)。

㈥說明就原告向「江蘇開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訂製採購之未施作走道地毯成品數量6,593平方公尺,詳細說明進口該數量地毯之支出成本為若干?(支出成本應包含採購之離岸價格、運費、保險費、進口稅率、推廣貿易稅、營業稅等,詳列計算式說明之)

㈦說明原告請求完成「王朝大酒店A區修繕計畫地毯拆裝工程」之第1階段修繕工程費用278,775元,係如何計算?列表說明完成施作之工程項目明細,並提出施工前後之照片,及經被告、業主、王朝大酒店或PCM(即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查驗或驗收合格之相關完整佐證資料供參。

二、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資料到院,並將繕本逕行送達對造。

㈠對於原告主張向「江蘇開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訂製採購之走道地毯,目前尚有成品數量6,593平方公尺堆置王朝大酒店之地下室及其他倉庫,有無爭執?若有,目前由原告供應並堆置於王朝大酒店之地下室及其他倉庫之走道地毯數量,應為若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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