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65號
- 原告
- 太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英志
- 被告
- 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淵泉
- 被告
-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03年度補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786,4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3年7月11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