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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6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65號

原告
太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志
被告
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淵泉
被告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03年度補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786,4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3年7月11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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