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7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擇興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麗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偉權即興宏泰工程行間因103年度建字第271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壹萬柒仟玖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