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7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擇興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偉權即興宏泰工程行間因103年度建字 第271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壹萬柒仟玖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 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