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旺盛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桂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文生
- 即原告
- 張連誼
- 即原告
- 張燈焰
- 即原告
- 簡宏倫
- 即原告
- 林建成
- 即原告
- 于德茂
- 即原告
- 亦群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2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2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510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乃於104年12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1月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