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95號上 訴 人 統一蘭陽藝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訴訟代理人 陳若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堃隆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295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53,1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13,76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