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98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鴻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月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臺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哲世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雅亭律師 王怡茹律師 王筱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表一,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