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98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鴻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瓊月
- 訴訟代理人
- 林復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紹源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臺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哲世
- 訴訟代理人
- 李逸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雅亭律師
王怡茹律師
王筱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表一,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