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9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分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228,5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28,537元(至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屬附 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