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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0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0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銧鎂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淯璽實業有限公司、林鉞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7日判決上訴人本訴部分全部敗訴,反訴部分為部分敗訴,上訴人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59,658 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6,964,577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81,096元、105,004 元,共計186,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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