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銧鎂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淯璽實業有限公司、林鉞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7日判決上訴人本訴部分全部敗訴,反訴部分為部分敗訴,上訴人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59,658 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6,964,577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81,096元、105,004 元,共計186,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