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2號上 訴 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參 加 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琪 被 上訴人 南科聯合興業南科聯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德芮莎閻(Teresa Yen)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南科聯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參加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輔助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 年1 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17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工程法庭法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