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46號
- 上訴人
- 羅浮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梓
- 上訴人
- 宇鎮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欣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建字第346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羅浮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04,6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8,492 元;上訴人宇鎮建設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4,103,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4,252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