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46號上 訴 人 羅浮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梓 上 訴 人 宇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欣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建字第346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羅浮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04,6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8,492 元;上訴人宇鎮建設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4,103,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4,252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