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49號原 告 古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昶凌 被 告 威豪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3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