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54號原 告 揚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世文 被 告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吳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繳 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