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薛中興
- 法定代理人陳順義
- 原告勁美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63號原 告 勁美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義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 告 陳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2,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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