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63號
- 原告
- 勁美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順義
- 訴訟代理人
- 巫宗翰律師
- 被告
- 陳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2,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