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元大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湘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湯泉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於105年1月22日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所載係對本院所為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玖萬貳仟元(1,9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