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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7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73號

原告
都會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添壽
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律師

      蔡步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工業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查原告起訴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仟肆佰捌拾伍萬伍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10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後於106年9月19日具狀擴張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陸仟伍佰參拾肆萬伍仟捌佰伍拾參元,暨其中陸仟肆佰捌拾伍萬伍仟參佰玖拾參元,自102年5月10日起,其餘自105年11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繳裁判費587,0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82,768元外,尚應補繳肆仟參佰壹拾貳元(4,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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