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陳琪媛
- 當事人正興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薪豐企業有限公司、迪爾連機械有限公司、吉聖工程行即林金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75號原 告 正興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聯益 訴訟代理人 劉永良 被 告 薪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金榜 人 被 告 迪爾連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芸亦 人 被 告 吉聖工程行即林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上午拾壹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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