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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7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75號

原告
正興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聯益
訴訟代理人
劉永良
被告
薪豐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林金榜
被告
被告
迪爾連機械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林芸亦
被告
被告
吉聖工程行即林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上午拾壹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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