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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7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劉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79號

上訴人
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禾工程行即賴志明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37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4,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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