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83號
- 原告
- 民生綠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靜萍
- 訴訟代理人
- 莊勝榮律師
- 被告
- 綺綺防漏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義
- 訴訟代理人
- 林玠民律師
郭鐸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柒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柒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四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