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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9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羅立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98號

原告
金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秀珠
訴訟代理人
盧梅雀
訴訟代理人
林錦章
訴訟代理人
蔡順興
被告
華貿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龍
訴訟代理人
杜家駒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閔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葛顯仁律師
複代理人
徐豪駿律師

      吳秀元

      林福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羅立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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