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陳君鳳
- 當事人高敏妮、邑里香有限公司、施佑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05號原 告 高敏妮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複 代理人 柯佩吟律師 被 告 邑里香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施佑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施賜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2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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