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13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晉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傳永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軍宏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軍宏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軍宏建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軍宏營造有限公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