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2號原 告 洺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陽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被 告 驊宏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鐸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