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40號
- 原告
- 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常義
- 訴訟代理人
- 何宗瑋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慧佳律師
- 被告
- 一總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德清
- 被告
- 華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國驊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德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或言詞辯論書狀到院,繕本逕行送達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