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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40號

原告
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常義
訴訟代理人
何宗瑋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慧佳律師
被告
一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德清
被告
華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國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德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或言詞辯論書狀到院,繕本逕行送達對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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