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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40號

上訴人
一總營造有限公司
上訴人
華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國驊營造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胡德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03 年度建字第440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玖萬捌仟柒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零陸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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