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5號
- 原告
-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耀乾
- 訴訟代理人
- 彭玉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宇晁律師
- 被告
- 德宜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劉月嬌
- 被告
- 人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林殷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3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