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5號原 告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乾 訴訟代理人 彭玉華律師 王宇晁律師 被 告 德宜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月嬌 人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3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