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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姜悌文

  • 當事人
    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諶壹銘即壹銘工程行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楊季瑾即穩程工程行葉金獅即大衛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號上 訴 人 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金城 上 訴 人 諶壹銘即壹銘工程行 廣修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修 上 訴 人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傑騰 上 訴 人 楊季瑾即穩程工程行 國普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湘香 上 訴 人 葉金獅即大衛企業社 林元欽即佳盛企業社 威峰開發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威柏 上 訴 人 普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科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賴郁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名冠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教育部體育署(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原將科技有限公司、晃朗工程有限公司因103年度建字第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仟肆佰玖拾陸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佰萬柒仟陸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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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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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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