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號
- 上訴人
- 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金城
- 上訴人
- 諶壹銘即壹銘工程行
- 上訴人
- 廣修企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建修
- 上訴人
-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傑騰
- 上訴人
- 楊季瑾即穩程工程行
- 上訴人
- 國普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呂湘香
- 上訴人
- 葉金獅即大衛企業社
- 上訴人
- 林元欽即佳盛企業社
- 上訴人
- 威峰開發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威柏
- 上訴人
- 普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科元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祖德律師
賴郁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名冠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教育部體育署(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原將科技有限公司、晃朗工程有限公司因103年度建字第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仟肆佰玖拾陸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佰萬柒仟陸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