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號

上訴人
諶壹銘即壹銘工程行
上訴人
楊季瑾即穩程工程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郁樺律師
被上訴人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被上訴人
名冠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萬益
被上訴人
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仲義
被上訴人
教育部體育署(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卓飛
被上訴人
原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良
被上訴人
晃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一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104年8月4日,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