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0號
- 上訴人
- 泰亞美食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妍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裕裝璜工程行即吳鳳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 萬45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99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裕裝璜工程行即吳鳳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 萬45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99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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