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94號
- 原告
- 淶洇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閻俊雄
- 訴訟代理人
- 盧國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中銘律師
- 被告
- 雅梵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新
- 被告
-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雅清
- 訴訟代理人
- 蘇致諭
黃尹賢
王曹正雄律師
沈宗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0月21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