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李桂英
- 法定代理人卓建仲
- 當事人大廣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95號上 訴 人 大廣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建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三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聲明內容補繳上訴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繳納上訴費,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者而得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裁定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44條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6規定至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依法明確表明上訴聲明,且未繳納上訴費,僅記載「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就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費等必要程式事項則闕如,應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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