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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簡上字第16號

給付工程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薛中興汪曉君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簡上字第16號

上訴人
杉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耀
訴訟代理人
潘山河
被上訴人
鄭富展即力興起重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 月15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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