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簡上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建簡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杉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耀 訴訟代理人 潘山河 被 上訴人 鄭富展即力興起重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3 年度北建簡字第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2年3 月6日至同年4 月15日間承做上訴人之起重工程,每日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 萬元,總計為28萬元。工程結束後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請款,上訴人僅匯款10萬元,尚有尾款18萬元未付。而潘山河為上訴人負責人,自應就上訴人債務連帶負責。又本件起重工程是上訴人請被上訴人施作,有上訴人公司員工郭杰洋簽收之簽收單為證,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給付工程尾款,聲明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8萬元(原審駁回被上訴人請求原審被告潘山河應與上訴人負連帶清償之部分,因被上訴人未上訴,已確定,下不贅述)。 上訴人則以:位於高雄市之萬年橋工程係由訴外人昌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昌譽公司)所承包,上訴人為昌譽公司之下包商。被上訴人所稱起重機吊取之物品鋼筋籠部分,上訴人已發包均豪工程行於現場焊接製作,並由上訴人另一基樁工程之承包商宏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宏昇公司)施作基樁工程。換言之,若需起重機搬吊鋼筋籠,均係該廠商承包範圍,與上訴人無涉。又被上訴人為上訴人另一下包商傑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傑映公司)在工地吊取物料,或為另一下包商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地吊取覆工板,也與上訴人無關。另被上訴人簽單抬頭為昌譽公司或傑映公司,並非上訴人,是系爭工程並非上訴人委請被上訴人施作甚明。被上訴人向上訴人之下包商索款不成,遂一再至萬年橋工地爭吵阻擾工程進度,業主昌譽公司與上訴人為求工程進行順利,乃由上訴人出面與下包商協商,由下包商承認之範圍105,000 元先由上訴人代為支付,日後再由其工程款內扣抵。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時已明確告知上情,是被上訴人仍執陳詞泛指上訴人給付尾款,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判決,一部敗訴判決,即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8萬元,並諭知被上訴人得假執行,上訴人以18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及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下列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簽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1至26頁),堪信為真實,本院自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㈠上訴人為昌譽公司所承攬高雄市萬年橋工程之下包廠商,上訴人工地人員委託啟大起重工程行、被上訴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在高雄市萬年橋工程工地,從事如附表所示之工作。 ㈡簽單中「負責人簽收」欄中為「郭杰祥」之簽名。郭杰洋為上訴人公司員工。 ㈢上訴人已給付工程款10萬元與被上訴人。 本件爭點厥為: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工程款18萬元,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關於被上訴人受上訴人工地人員委託而承作上訴人所承攬高雄市萬年橋工程工地之起重工程等節,業據證人即上訴人前員工盧煥睿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證稱:我負責萬年橋工程整個工地的管理,擔任工地主任。萬年橋工程是橋樑工程,有分上構和下構,整個標案得標的公司是昌譽公司。上訴人是昌譽公司的子公司,彼此間是股東關係。上構部分昌譽公司發包給傑映公司,下構部分由昌譽發包給其他小包公司施作,包括鋼筋、混凝土、模版。工地的告示板是寫昌譽公司。使用吊車的部分,被上訴人的哥哥雖然有跟上訴人簽約,但是現場都是由被上訴人負責出車,錢是1個月每天出車是30 萬元,後來有殺價殺到20幾萬元,詳細數字忘記了。被上訴人要請款時向我或是上訴人現場的監工郭杰洋聲請,單據是交給我們,我們核對後再由會計小姐送回總公司。被上訴人施作的部分是追加工程,要吊基樁的鋼筋籠,因為當時被上訴人已經在現場施作其他項目,所以追加的部分也由他施作,追加的部分也是要付款的,我有將追加部分的請款單送回公司,但是公司說有問題,說還要再核對一下,後來我在5 月時候就離職了,後面的情形我就不清楚了。系爭簽單是被上訴人要請款時交付的,簽單上公司行號寫昌譽公司是因為發票的受款人都要寫昌譽公司,而且這個標案是昌譽公司標到的,我們的慣例都是要寫得標人,因為業主的錢都是撥給得標人,上面的簽收人郭杰洋這是他親簽的沒有錯。被上訴人施作追加工程的部分,我有說是依照原本他哥哥的方式計價,請款的部分是跟上訴人請款,付款也是上訴人負責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42、43頁),衡情證人盧煥睿業已離職,其與上訴人已無利害關係,與被上訴人亦無怨隙,且其已具結擔保證詞之真實性,當無甘冒犯偽證罪之風險而為不實之陳述,其證詞應為可採,是依證人盧煥睿之證述,可知被上訴人是依其指示施作萬年橋工程追加工程中起重機吊取之鋼筋籠等重物部分之工項,被上訴人並已施作完成。 ㈡上訴人固抗辯郭杰祥僅係上訴人之現場監工,並非公司負責人或經理,無權代表上訴人云云。惟查,營造工程工地主任或現場負責人,本應有權直接處理工地行政事務,並有代表上訴人決定僱工施作之權限。證人盧煥睿為萬年橋工程之工地主任,負責於工地現場指揮調度施工內容,掌控工程進度,於施工事項之範圍內,應為上訴人之代理人,則證人盧煥睿既指示被上訴人施作上開以起重機吊取重物之工項,並交由現場監工郭杰洋在系爭簽單上簽收確認,上訴人自有給付此部分追加工程款之義務。上訴人抗辯郭杰洋無權代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立承攬關係云云,自不足取。 ㈢上訴人復辯稱簽系爭簽單出具之人,102年3月份俱為啟大起重行而非被上訴人,是被上訴人無從以102年3月份之簽單請求上訴人給付工程款云云;惟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查,證人盧煥睿係指示被上訴人施作上開追加工程,而實際施作之人亦為被上訴人等節,已據證人盧煥睿證明綦詳,堪認上訴人為要約之意思表示之對象為被上訴人,並不因被上訴人出具啟大起重行之簽單,而使系爭承攬契約之當事人即變更為啟大起重行。佐以,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請款時,開立之發票營業人亦為被上訴人,而非啟大起重行,因此,系爭承攬契約之當事人為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可資認定。上訴人前開所辯,洵非可採。 ㈣又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在原審係請求上訴人及潘山河給付18萬元,而金錢之債為可分之債,依民法第271 條規定,被上訴人得向上訴人請求之金額僅為9 萬元云云;惟按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之責任者,始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方得對之請求全部之給付,觀諸民法第271條,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 項規定甚明。經查,被上訴人已陳稱本件工程尾款係請求上訴人及潘山河連帶給付等語歷歷(見本院卷第73至73頁反面),是上訴人辯稱其依民法第271 條規定,亦僅須負擔半數即9萬元云云,亦非可採。 ㈤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承前所述,被上訴人既已完成以起重機吊取之鋼筋籠等重物之工程,是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工程款尾款18萬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林霈恩 附表:吊掛起重明細表 ┌──────┬───┬──────────┬───┐ │日期(民國)│地點 │內容 │備註 │ ├──────┼───┼──────────┼───┤ │102.3.6 │萬年橋│吊鋼索/物料 │ │ ├──────┼───┼──────────┼───┤ │102.3.8 │萬年橋│吊覆工板 │ │ ├──────┼───┼──────────┼───┤ │102.3.9 │萬年橋│吊覆工板 │ │ ├──────┼───┼──────────┼───┤ │102.3.10 │萬年橋│鋼筋籠 │ │ ├──────┼───┼──────────┼───┤ │102.3.11 │萬年橋│鋼筋籠 │ │ ├──────┼───┼──────────┼───┤ │102.3.12 │萬年橋│鋼筋籠 │ │ ├──────┼───┼──────────┼───┤ │102.3.13 │萬年橋│鋼筋籠 │ │ ├──────┼───┼──────────┼───┤ │102.3.14 │萬年橋│鋼筋籠 │ │ ├──────┼───┼──────────┼───┤ │102.3.15 │萬年橋│鋼筋籠 │ │ ├──────┼───┼──────────┼───┤ │102.3.16 │萬年橋│鋼筋籠 │ │ ├──────┼───┼──────────┼───┤ │102.3.17 │萬年橋│鋼筋籠 │ │ ├──────┼───┼──────────┼───┤ │102.3.19 │萬年橋│吊鋼筋/移料/鋼筋籠 │ │ ├──────┼───┼──────────┼───┤ │102.3.20 │萬年橋│工作車物料/鋼筋籠 │ │ ├──────┼───┼──────────┼───┤ │102.3.21 │萬年橋│鋼筋籠 │ │ ├──────┼───┼──────────┼───┤ │102.3.22 │萬年橋│鋼筋籠 │ │ ├──────┼───┼──────────┼───┤ │102.3.23 │萬年橋│鋼筋籠 │ │ ├──────┼───┼──────────┼───┤ │102.3.26 │萬年橋│鋼筋籠 │ │ ├──────┼───┼──────────┼───┤ │102.3.27 │萬年橋│鋼筋籠 │ │ ├──────┼───┼──────────┼───┤ │102.3.28 │萬年橋│鋼筋籠 │ │ ├──────┼───┼──────────┼───┤ │102.3.29 │萬年橋│鋼筋籠 │ │ ├──────┼───┼──────────┼───┤ │102.3.30 │萬年橋│鋼筋籠 │ │ ├──────┼───┼──────────┼───┤ │102.4.1 │萬年橋│鋼筋籠 │ │ ├──────┼───┼──────────┼───┤ │102.4.2 │萬年橋│鋼筋籠 │ │ ├──────┼───┼──────────┼───┤ │102.4.8 │萬年橋│鋼筋籠 │ │ ├──────┼───┼──────────┼───┤ │102.4.9 │萬年橋│鋼筋籠 │ │ ├──────┼───┼──────────┼───┤ │102.4.10 │萬年橋│鋼筋籠 │ │ ├──────┼───┼──────────┼───┤ │102.4.11 │萬年橋│鋼筋籠 │ │ ├──────┼───┼──────────┼───┤ │102.4.12 │萬年橋│鋼筋籠 │ │ ├──────┼───┼──────────┼───┤ │102.4.13 │萬年橋│吊鋼絞索/物料/鋼筋籠│ │ ├──────┼───┼──────────┼───┤ │102.4.14 │萬年橋│物料/鋼筋籠/移鐵 │ │ ├──────┼───┼──────────┼───┤ │102.4.15 │萬年橋│鋼筋籠 │ │ └──────┴───┴──────────┴───┘